【文章来源:办公室】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6-15 00:00:00】 【点击量: 】
年度考核与评先评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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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增强学校的生机和活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度考核对象为全体教职工(含编外自聘教职工)。
第三条 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包括支委委员、工会主席、部门负责人、教研组长等。下设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和工会有关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牵头。
第四条 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依据
1、教师量化考核,按教师量化考核制度进行;
2、中层以上干部(行政人员)考核,按民主评议中层以上干部实施办法进行;
3、行管人员考核,按民主评议行管人员暂行办法进行。
4、班主任考核,按班主任管理考核制度进行。
以上各项,上学期初评,学年度总评。
第五条 校级先进个人及评选办法
1、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依据上一学年度教师量化考核平均分,按15%的比例从高到低评选;
2、管理育人先进个人,依据上一学年度民主评议中层以上干部结果(平均分),按15%的比例从高到低评选;
3、服务育人先进个人,依据上一学年度民主评议行管人员结果(平均分),按15%的比例从高到低评选。
4、校级优秀班主任,依据上一学年度班主任考核结果,按15%的比例从高到低评选。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优秀园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由校长办公会或行政会决定,原则上在校级先进个人的基础上对口推荐。
第七条 确定年度考核优秀等级的方法和程序
1、确定候选人。包括上一学年度两个学期校级教书育人先进个人、管理育人先进个人、服务育人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
2、民主评议。由教代会或教职工会民主投票,得票多者定为当年度考核优秀等级。
第八条 年度考核分确定
1、专职教师,上一学年度量化考核平均分即为该教师的年度考核分。
2、兼任行政、行管的教师,其年度考核分由上一学年度量化考核分和行政、行管考核分按工作量比例折合。
3、专职行政、行管人员,上一学年度行政、行管考核平均分即为该人的年度考核分。
第九条 其他说明
1、上一学年度及当年工作量不满或事假、缺签、缺勤、旷课累计达总30个工作日,不得评先评优。
2、教师量化考核或班主任考核学年度总评为后三名的,不得评先评优。
3、本制度未明确或与上级相关规定违背之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2015-2016学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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