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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优助困工作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办公室】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6-15 00:00:00】   【点击量:

奖优助困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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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对生活困难学生的资助和对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励工作,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及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每年从事业性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部分作为奖优助困(又称校内资助)经费,校内资助资金按照“足额提取、收支平衡、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三条  奖优助困范围为我校在籍在读中职学生,对象是生活困难学生和品学兼优学生。

第四条  奖优助困发放分现金和实物两种方式。

第二章  奖优助困的项目和金额

第五条  生活困难学生资助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校内助学金。分Ⅰ、Ⅱ两类,Ⅰ类不超过总数的60%,资助标准分别为每学期每人500元、400元。

2、学费减免,指国家规定缴纳的学费(国家免学费政策之外)。

3、代收费减免,指居民医疗保险费、体检费、教材费、高考报名费等。

4、其他服务性收费减免,指INT考试费、技能等级鉴定费、住宿费等。

5、特殊困难补助,300-800元/人次。

第六条  品学兼优学生奖励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校内奖学金。每学期每人200元。

2、单项活动奖金。

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元、10元、5元,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0元、20元、10元,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0元、50元、20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元、100元、50元,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团体比赛按上述标准加倍,团体比赛专指篮球赛、技能大赛中多人合作的项目等。

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干、优秀团干,每人30元;市级以上德能双优生,每人50元。

第三章  奖优助困对象的条件

第七条  奖优助困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态度端正,生活俭朴。

第八条  享受校内助学金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Ⅰ类校内助学金:

1、由福利机构监护的;

2、五保供养的;

3、父母双亡的;

4、低保家庭子女;

5、持《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学生;

6、残疾学生;

7、父母有一方死亡的;

8、革命烈士子女。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Ⅱ类校内助学金:

1、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优抚对象子女;

3、少数民族贫困生。

4、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8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5、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学费和部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减免:

1、孤儿;

2、父母双方、一方或自身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3、父母双方或一方患重大疾病,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第十条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1、发生意外事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

2、家庭主要成员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重大疾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第十一条  奖优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干、优秀团干;

2、被评为市级以上德能双优生;

3、在市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奖;

4、学校推荐,参加县级以上竞赛、表演、展演等获得表彰;

5、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包括“职业技能杯”篮球赛、元旦文艺汇演、“春天里的歌”卡拉OK比赛、运动会、校级技能竞赛、期末统考总成绩等;

6、受到其他表彰或取得其他优异成绩。

第十二条  享受单项活动奖金的说明

1、报送类比赛,不设单项活动奖金;

2、校级比赛中一等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5%,三等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25%,优秀奖不享受单项活动奖金;

3、不设获奖等次的比赛,原则上依据成绩按上述比例计发。

4、教研组组织的竞赛活动需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四章  奖优助困的程序

第十三条  生活困难学生资助程序(不含特殊困难补助):

1、政教处按学生总数的5%比例将指标初步分配到各班级(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减);

2、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班级班主任初审;

3、政教处审核、汇总;

4、行政会审定各资助项目资助对象;

5、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总务处划拨资金(或实物),政教处组织发放。

第十四条  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村委会、社区、镇、人社、民政、县级以上医院等单位和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班主任需签署意见。特殊情况下,确实生活困难但无法提交上述材料的,可由政教处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品学兼优学生奖励程序:

一、校内奖学金

1、政教处按学生总数的4%比例将指标初步分配到各班级;

2、班级根据平时表现、学业成绩、师生评议等方面推荐奖励对象;

3、政教处审核、汇总;

4、行政会审定;

5、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总务处划拨资金(或实物),政教处组织发放。

二、单项活动奖金

1、活动结束后,由学校相应部门制表,并提供活动相关材料;

2、领导审核、批准;

3、相应部门组织发放。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审核和复审。

审核内容包括:1、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2、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3、在校表现是否良好,生活有无奢侈现象。

审核可采取下列形式:1、召集任课教师或同学座谈;2、走访学生家庭等。

第十七条  学校奖优助困是对国家助学金的补充,学生可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也可同时享受生活困难学生资助和品学兼优学生奖励。

第十八条  生活困难学生资助和校内奖学金由政教处牵头,每学期进行一次,其中特殊困难情况随机进行。单项活动奖励由相应活动组织部门牵头。

所有校内资助的资料由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收集、归档。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违背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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