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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7-06 10:53:32】   【点击量: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校建设工程管理,贯彻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可行性勘察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设项目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项目建设准入条件。

三、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一)筹措建设资金;

(二)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三)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四)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及工程分包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六)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的所有档案;

(八)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九)组织项目后的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