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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wjx】   【发布人:总务处】   【发布时间: 2016-03-23】   【点击量:

财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学校财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学校财产物资的使用效益,同时为了防止学校财产积压和浪费,减少不必要的损坏,根据有关财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财产管理的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教书育人,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率。

财产管理的任务:加强财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及师生财产安全,为全校师生服务,为教学第一线服务。

一、财产内容

(一)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物质)。

1、学校的所有土地、建筑物、活动场地、设备和环境设施、交通工具等。

2、各处室、年级、教研组、班级内配备的各种电器、电脑、电教设施、照相机、摄像机、文件柜、桌、椅、沙发等物品。

3、教学楼内学生用课桌凳、电器、电脑、电教设施等物品。

4、图书馆、阅览室内设备及各类图书。

5、各专业实训室内各类设备、电教设备、教具等物品。

6、音乐器材、美术器材、体育非易损器材。

7、学生宿舍内床铺及各类电器、桌凳、橱柜等。

8、体育场地的设施设备。

9、多功能报告厅的设施设备。

10、食堂的设施设备。

11、其它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二)非固定资产

1、各类办公用品、学生实训用易损物品等。

2、学校正常维修购置的材料、配件及其它物品。

3、体育教学和美术、音乐教学用各类易损器材。

二、财产管理

(一)财产管理与组织分工

1、学校的财产实行"归口领导,层层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避免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倾向。

2、分管总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全部财产负责,总务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对全校财产负责管理。

3、各责任部门主任、教研组长、班主任要对本部门本班级的财产负责日常管理,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和财产安全。各责任部门主任、教研组长、班主任为本部门本班级财产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财产的购买、登记与领用

1、财产的购买审批程序制度

学校各部门因教学、办公需要购买设备及物品,应由各责任部门主任填写《物品购置申请表》,价值超过 500元的,应由本部门的分管校长审批签字。价值比较大的,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分管总务的校长审批签字后,由总务处负责购买。使用部门到总务处保管室办理出库手续,领取物品。

2、对于专项控制的固定资产以及预算外的采购实行特别的审批制度。

3、财产登记要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确认是否与申请的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登记中要依照规定,正确分类,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4、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出售单位的账面原价、调拨价等记账。

5、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中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价值凭据记账。

7、财产管理要切实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8、特殊情况如办公、教学需要进行财产调整,经分管总务的校长同意后,有关负责人须经总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三)财产的年核制度

1、学校的财产实行年核管理制度,以学年为一阶段,总务处根据学校规定的配备设施目录,学年初负责财产配发、登记工作,学年末负责财产核实验收工作。

2、各责任部门主任、教研组长、班主任学年初对总务处配备的设备、用品目录单要验收签字,并负责日常使用管理,保证一切财产的安全。

3、总务处和各类维修人员对各处室、专业实训室财产要执行平时与集中相结合的维修制度,集中维修必须在寒、暑假进行,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同时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四)财产的日常管理与报损和报废制度

1、对部分固定资产,实行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2、对未使用、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封存手续,发现多余、闲置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反映给教育局有关部门,并服从系统内部的资产调剂和调拨。

3、学校财产报废,应由管理人员、总务处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做出鉴定,经确定无修复价值后,经有关人员上报,总务主任签署意见,分管总务的校长批准后,方可报废(必须填写物品报废申请单)。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教育局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时调整有关账目。

4、低值易耗品做到节约和爱护使用。如有损坏,及时到相关处室报损,然后到总务处登记。

5、报废固定资产残值,不得任意销毁或转给私人,按合法程序作变价处理。

6、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三、公物的借用与赔偿

(一)公物私借与借转租制度

1、学校公共财产一般不予外借,因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须经校长批准。

2、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物的应出具借据。借用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物品丢失的应照原价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坏的,根据损坏程度给予合理赔偿。

3、私人借用公物,出具借条时应按规定注明借用期限,并按期归还。

4、严禁私拿公物,否则按所拿公物价值的两倍以上扣发工资作为赔罚金。

5、学校教职工携带公物出大门必须持总务处开出的物品出门证。没有物品出门证而由保安私自放行的,一经发现扣发保安与放行物品价值等同数额的工资。

6、非本校人员不得借用本校公物,因情况特殊确需借用,须经校长批准。

7、私人所借物品超出学校规定期限者,借用关系自动转为租赁关系,从超期下月起,按月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公物租赁费。归还后由保管人员通知财务人员从当月起停扣租赁费。

(二)公物损失赔偿制度

1、教室课桌课凳开学时按班级实有人数配备。定人、定位。谁用谁管,期末按班级点清数量交总务处验收。

2、学生人数增减,教导处把班级和增减人数通知总务处,由总务处增设或收回桌凳,学生和班级之间不得私自乱拉或自行调动桌凳。

3、发现学生不爱护公物,将桌凳乱刻、乱画、乱拉或人为损坏丢失者,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损坏程度,实行经济赔偿。

4、电教、机房、实训设备要妥善保管,人为损坏要酌情赔偿;如果丢失要照价赔偿。

5、教室门窗玻璃要保护好。做到:上学开门窗,放学、放假关门窗,由当天值日生负责管理,责任到人。无意损坏酌情赔偿,属责任事故或有意损坏者加倍罚款。

6、住校生对寝室配给的床柜等住宿设备要严加爱护,做到定人、定位。无意损坏的酌情赔偿,有意损坏除严加处理外加倍赔偿。

7、全校师生应爱护学校花草树木,有意损坏使花草树木致残者按原价的两倍赔偿。

8、归还所借公物时,如发现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的,根据公物损坏程度酌情赔偿。

9、教师办公用品和办公室公共办公用品责任到人,对非正常损坏的公物,谁损坏谁赔偿;找不到直接损坏者,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四、财产管理的监督

1、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如果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由分管校长和校长提出批评,限期改正;造成财产损失或流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2、在执行《繁昌县职教中心财产管理制度》中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总务处将呈报校长室予以公开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3、学校教职工有权对财产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和学校资产的完整与完全进行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对待。

4、本管理办法所有条款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符,则执行上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