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芜机校办公室】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3-04】   【点击量: 】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偿家教现象,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省教育厅《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皖教秘师[2013]18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几个问题的通知》(芜教监[2014]1号)以及我县《关于重申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规定》(繁教党[2011]4号),制定本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县范围内公办中职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为教师)。
二、有偿家教行为的认定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超过3名中小学学生为对象,以赢利为目的,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的有偿服务行为。具体为:
(一)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学生参与有偿家教的;
(三)在居住地或租借场所,个人或与他人合伙进行有偿课外辅导、补习活动的;
(四)在校外办学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中有偿兼课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家教的行为。
三、对有偿家教行为的处理
(一)经查实,教师确属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1. 情节较轻的(4-9名学生或本《规定》下发后初次查实),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当事人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并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其它考核奖。
2.情节严重的(10-15名学生或本《规定》下发后第二次查实),除按照上述第1项处理外,降低当事人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同时报县人社部门备案。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两年内不允许参加高一级职称申报。
3.情节特别严重的(超过15名或本《规定》下发后第三次查实),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除按照上述2项处理外,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影响极坏的,给予当事人辞退(解聘)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延期转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学校临聘代课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由学校辞退。
(三)学校因监管不力,一年内,经举报并被查实有3起以上(含3起)有偿家教的,学校当年目标管理考核降档处理,校长取消当年所有表彰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偿家教现象严重、治理不力的学校,除按上述处理外,扣发校长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调整工作岗位。
四、教师申诉办法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五、治理措施
(一)成立繁昌县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社会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治理有偿家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协调开展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专项督查活动;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对经查实确认从事有偿家教的中小学在职教师(或学校)按本办法进行处理;负责向社会公布相关查处情况;聘请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义务监督员;探索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不定期对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进行随机检查;聘请第三方对有偿家教进行检查取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监察室,具体负责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日常工作。
(二)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家教的主要责任单位,校长是治理有偿家教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以“治理有偿家教”为内容,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教师签订“自觉抵制有偿家教承诺书”,将“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纳入教师聘用合同条款,建立“治理有偿家教”自查制度。
(三)广大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主动作出承诺,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四)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向社会公开“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教师有偿家教问题,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按本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五)欢迎广大群众对有偿家教行为进行举报,县教育局对具实举报者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