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信息办】 【发布人:陈孝和】 【发布时间:2015-03-16】 【点击量: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
第三条 党支部负责领导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检查考核内容
(一)贯彻、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建设的情况;
(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 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各处室每年应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党支部,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检查考核工作应由学校党政领导同志参加。
第六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听取被检查考核处室主要领导的汇报;
(二)组织中层以上干部民主测评;
(三)组织个别访谈、座谈和明察暗访;
(四)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
(五)进行综合评定;
(六)采取适当方式,与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交换意见;
(七)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八)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第八条 检查考核结果评定和运用
(一)对检查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中层以上领导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得票率达到90%为“好”的等次;在70-89%之间为“较好”等次;在50-69%之间为“一般”等次;不足50%为“差”等次。
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检查考核结果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检查考核结果分别抄送局纪委,归入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检查考核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人员和检查考核组负责人应在检查考核材料上签名,对检查考核材料和检查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违犯检查考核纪律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领导、党支部、学校各处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繁昌县职教中心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繁昌县职业教育中心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