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政教处】   【发布人:政教处】   【发布时间:2016-03-17】   【点击量: 】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制度
学生处罚条例: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违反校规、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批评教育:
(1)发现学生不尊重师长,不遵守校规校纪都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2)对学生进行的批评教育,班主任应逐一记录在班级日志和学生素质情况报告单上,并记录学生的改正情况。
2.警告:
(1)一学期批评教育累计10次以上仍不改者;
(2)严重违纪,打架斗殴,恐吓他人,顶撞老师,小偷小摸等不良行为,但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者;
(3)严重损坏公物而隐瞒不报者;
(4)一学期旷课累计6节以上15节以下者;
(5)观看不健康的书报和录像经多次帮教不改者;
(6)警告由班主任上报材料,政教处确认并备案,口头通知学生家长,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3.记过:
(1)经警告后仍无效果者;
(2)不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打架斗殴,敲诈勒索,造成严重后果者;
(4)传播不健康书刊、上网吧以及谈恋爱者;
(5)一学期旷课累计15节以上30节以下者;
(6)记过以书面形式,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并签署意见,政教主任批准,全校大会宣布或张榜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4.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
(1)经记过教育后仍无效果者;
(2)发生严重的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者;
(3)一学期旷课累计30节以上36节以下者;
(4)留校察或劝其退学看以书面形式,由政教处上报材料,校长办公会讨论,分管校长批准,张榜公布,政教处备案,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处分一经确认后,考察期为一学期,如受处分者在考察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可酌情降低一级处分或撤消处分。
5.开除学籍:
(1)经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后仍无效果者;
(2)打架斗殴致他人伤残者;
(3)严重破坏国家财产,搅乱社会秩序者;
(4)因犯罪受到治安部门拘留及以上处分者。
(5)借读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一律退回原籍学校;外出借读学生如因严重违纪被对方学校逐回的,一经查实一律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