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芜机校办公室】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12-17】   【点击量: 】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形成规范有序的工作系统,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坚持所有文件 “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的原则,统一由学校办公室处理。
一、规范性公文
(一)凡涉及全校性的公文必须以学校名义制发,各处室不得对外发文。各处室、专业部收到校外单位来文,要及时交办公室按照公文阅办程序处理。
(二)以学校名义印发和上网的规范性公文包括: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决定;学校重要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等。
(三)凡代表学校对外报送的公文和材料,须经分管领导审阅批准后送校长签发方能呈报。对于校领导不同意签发的文件,由办公室退回拟办部门。未经学校允许,各部门不得擅自向外报送公文、材料及相关数据。
(四)凡经批准后上报的请示性公文,尤其是重要事项、重大政策和资金的请示件,办公室负责上级办文环节的跟进,避免出现上报后无人汇报沟通、无人跟踪落实等现象。
(五)规范性文件类型:
1.“芜机校”: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长签发的正式文件。
2.“芜机校函”:经校领导签发的用于与学校互不隶属的平级单位之间的函件。
3.“芜机会纪”:经校长签发的会议纪要。
4.“芜机党”:经党支部书记签发的文件。
5.“芜机联”:经由校长和联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的联合发文。
二、一般性公文处理
(一)一般性公文指以学校名义印发和通过网络发布的事务性公文。凡各处室、专业部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请示、通知、函等公文,均须经办公室审核。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各专业部根据工作需要正式发文时,应先起草文件内容,根据上级文件起草的公文,应附上有关文件;送办公室核稿后,呈校领导签发。
(三)制发程序
1.拟稿。拟稿人须根据行文方向,确定行文方式和文种,按规范的文件格式拟稿。
拟稿人从校园网下载《文件处理表》,填写拟稿单位、拟稿人、拟稿时间、发送范围、文件标题等内容,报分管领导审查。
拟稿部门分管领导须审查:第一,是否需要发文;第二,是否符合有关文件和政策精神。签署意见后,将送审稿和有关参考文件、数据报办公室核稿。
2.初核。办公室须审查:
第一,来文是否有附公文处理表;
第二,有关来文部门、拟稿人、时间、文件标题等信息是否完整;
第三,行文及文种运用是否符合规范;
第四,文字表达是否准确和清楚;
第五,数据是否准确无误。
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予以书面修改后退回拟稿部门修改,拟稿人根据办公室意见进行修改再报。
3.签发。校领导对文件进行批示。对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文件,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后,作为议题列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一般文件由分管校领导签发。校领导因公外出的须委托第二责任人签发。
校领导在审签公文时,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并及时将转办公室文件办理员。
4.登记、上网、印制。文件办理员应核对批示内容。对于批示中有疑问或不够清楚的,应及时向领导确认。如出现几位领导的批示意见不一致的,应报请校长审定。
文件办理人员对于已签发的文件予以登记,在校园网“学校公告栏”上发布。如有必要则印刷。
“学校公告栏”发布权仅限于办公室。
5.分发。拟稿部门负责文件装订并分发;报上级部门文件由办公室安排人员送呈。
6.存档。校领导批示件的原件和盖印公文需留办公室立卷归档管理。复印件交有关部门办理。
三、校外来文处理
(一)受理校外公文类别
1.“繁昌县教育局”电子政务公文交换平台、“芜湖市教育局”官网公开的公文;
2.上级发来的传真;
3.收到的函件;
4.信访件。
其它如广告等与学校工作无关的杂件,以及非特殊情况越级上送或下发的来文,或明显不符合行文规则的来文,不予受理。特殊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审定。
以上公文由办公室文件办理人员负责受理。
(二)处理流程
1.办文。文件办理人员根据各类来文办文,附《来文处理表》,填写来文单位、来文时间、来文内容等信息,报办公室主任。
2.拟办。办公室主任根据来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文件办理人员将拟办件呈有关校领导阅示。
3.签发。校领导对文件进行批示。校领导因公外出的须委托第二责任人签发。校领导在审签公文时,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并及时将批示转给办公室文件办理员。
4.登记。文件办理人员应核对批示内容。对于批示中有疑问或不够清楚的,应及时向领导确认。如出现几位领导的批示意见不一致的,应报请校长审定。
文件办理人员对于已签发的文件予以登记。
5.交办。文件办理人员应根据学校领导批示意见,通知相关部门派专人到办公室签名领取批示件复印件,原件由办公室留存。
6.办理。承办的部门按照批示要求和时限指定专人承办。
四、整理和归档
文件办理人员应将校领导的批示件,连同印好的正式文件移交学校档案室立卷归档管理。一般业务性档案由部门存档。
五、办文时限及督办
(一)限时送审
“特急”件:1天内办理完毕;
“加急”件:2天内办理完毕;
文件办理人员应根据文件的急缓要求,采取上门、电话、书面等不同方式提请校领导阅批。
(二)督办
办公室在公文应办结时间前3天以口头形式督促承办的部门办文。到期未办结的,由办公室发出《文件督办通知书》。
六、附则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0一四年九月起实行。
上一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